(一)贯彻执行上级的财政、税收、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组织拟订全市财政、税收、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拟订全市财政、税收、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;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,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;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;综合协调财源建设工作;拟订和执行市与区(市)、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办法;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。
(三)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。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,汇总全市财政决算;受市政府委托,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执行情况,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;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、定额,负责审核批复部门(单位)的年度预决算;完善转移支付制度。
(四)负责全市税政管理工作;负责财税法规的宣传教育,提出补充、修改、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;负责财税方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拟订、审核、备案工作;根据市级预算安排,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,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;负责耕地占用税、契税的征收管理。
(五)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,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、审批或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;负责政府性基金、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;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;管理财政票据;制定和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,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。
(六)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,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,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;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。
(七)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,按规定负责市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;负责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入库进行监督;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(八)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,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;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;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;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,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。
(九)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,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;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;审核建设项目的工程预(结)算和竣工决算,参与制定工程取费标准;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。
(十)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,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(基金)的财务管理制度;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。
(十一)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;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;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;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(十二)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,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;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,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;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有关工作;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。
(十三)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。
(十四)指导和推动全市农村综合改革,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(十五)监督检查财税法规、政策的执行情况,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,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。
(十六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